一、補助對象:本校專任教師。
二、補助條件:
(一)須向校外機構申請補助,若未獲任何補助或只補助部分項目經費,得依本辦法向學校提出申請補助。
*若因申請校外機構補助核定時間較晚,教師可同步申請校外機構及校內之補助,本校得視校外機構補助項目,酌以補助未補助項目。
(二)會議主辦單位列於台灣學術倫理教育資源中心(點此連結)等資料庫所公告之疑似掠奪性研討會不予補助(點此查閱說明)。
(三)獲本項補助之案件不得再向本校其他單位申請經費補助。
(四)須於會議舉辦日之二個月前完成申請流程後送達研發處,逾期不予受理。
📌該學期新聘任教師得免向校外機構申請,且得於會議舉辦日前一個月完成申請程序。
三、補助上限:每人2次/年
四、申請方式:填寫「弘光科技大學補助教師出席國際學術會議申請表」並檢附相關文件以電子表單提出申請。
(需檢附文件:申請校外機構補助之證明、會議議程、論文接受函、被接受之論文摘要、國科會格式之個人資料表(含著作目錄)、會議有關資料及其他有助審查之資料)
五、本項補助上限及額度原則如下:
(一)歐洲、美國、加拿大、非洲及中南美洲:5萬元。
(二)紐西蘭及澳洲:4萬元。
(三)亞洲(包含亞太及亞西): 3萬元。
(四)中國、香港及澳門:2萬元。
(五)臺灣:註冊費。
(六)硏發處得視當年度預算情況停止或調整修正補助額度。
(七)生活費補助金額依「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國外各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規定標準申請。
(八)教師已完成註冊,並通過同意其補助申請,但因不可抗拒因素無法出席該會議者,依本校補助教師出席國際學術會議之決議酌情處理補助事宜。
(九)申請人以海報形式參與會議者,最高補助(一)~(五)所列金額 60%為原則。
六、獲補助後作業:
(一)依據 「弘光科技大學教職員工請假規則」辦理。
(二)繳交報告書及核銷單據:會議結束後一個月內繳交(須同一會計年度內)報告書(紙本及電子檔),及校內補助項目相關核銷單據,逾期未結案者不予補助。
(如機票票根正本或相關購票證明文件、註冊費收據、已完成簽核流程的核准假單及請假簽呈等)
七、為鼓勵教師發表論文及追蹤教師接受補助出席國際學術會議後之論文
八、校內申請流程相關問題,請洽:研發處 沈婉儀 (校內分機2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