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補助對象:本校專任教師。
二、補助條件:須向校外機構申請補助,若未獲任何補助,或只補助部分項目經費,得依本要點向學校提出申請補助。
若因申請校外機構補助核定時間較晚,教師可同步申請校外機構及校內之補助,本校得視校外機構補助項目,酌以補助未補助項目。
三、申請時間:會議舉辦日之二個月前完成申請流程後送達研發處,逾期不予受理。
該學期新聘任教師不受此限。新聘任的新進教師申請補助,應於學術會議舉辦日之前一個月提出並完成申請流程。
申請校外機構補助,未遵照校外機構之申請程序及期程申請該機構之補助者,本校得不受理其申請校內之補助。獲本要點補助之案件不得再向本校其他單位申請經費補助。
四、申請方式:請至校務資訊系統(新) / 共用系統 / X02電子表單簽核系統填具「弘光科技大學補助教師出席國際學術會議申請表」,並應檢附申請表所列相關文件以電子表單提出申請。
(需檢附文件包括:申請校外機構補助之證明文件、會議議程、論文接受函、被接受之論文摘要及全文、國科會格式之個人資料表(含著作目錄)、會議有關資料及其他有助審查之資料)
五、本項補助上限及額度原則如下:
(一)歐洲、美國、加拿大、非洲及中南美洲地區:補助四萬元整。
(二)紐西蘭及澳洲地區:補助三萬元整。
(三)亞洲地區(包含亞太及亞西地區): 補助二萬元整。
(四)大陸地區、香港及澳門地區:補助一萬元整。
(五)臺灣地區:補助註冊費。
(六)硏發處得視當年度預算情況停止或調整修正補助額度。
(七)生活費補助金額依「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國外各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規定標準申請。
(八)教師已完成註冊,並通過同意其補助申請,但因不可抗拒因素無法出席該會議者,依本校補助教師出席國際學術會議之決議酌情處理補助事宜。
(九)申請人以海報形式參與會議者,最高補助以本要點第六點相關金額50%為原則。
六、獲得本項補助之教師,依據 「弘光科技大學教職員工請假規則」至本校差假管理系統填具「公差假請假申請單」,且應於國際會議結束後一個月內繳交(須同一會計年度內)出席報告書(紙本),並檢附報告書電子檔及校內補助項目相關核銷單據(如機票票根正本或相關購票證明文件、註冊費收據、已完成簽核流程的核准假單及請假簽呈等)及相關證明文件至研發處辦理補助經費核銷事宜,逾期未結案者不予補助。
七、依111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補助教師出席國際學術會議申請案審
八、校內申請流程相關問題,請洽:研發處 沈婉儀 (校內分機2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