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獎勵校外專案計畫之申請,提高通過率、可執行率與完善率,特訂定專案計畫配合款,專案計畫配合款之申請及變更注意以下要點:
1.專案計畫特指本校教學單位或教師個人之計畫案,並配合款申請人僅限教師。
2.計畫規定最低配合款比例若超出總經費之20%,請於計畫申請截止日二週前完成簽請學校同意。
3.專案計畫配合款需在計畫申請截止日一週前填妥並完成申請。
4.配合款得支用於設備費、材料費、印刷費、工讀費、雜支等,唯不得支用於教師主持人費及專任助理人事費;若該計畫規定須由學校配合款支應之項目,得予以核撥。勞動部就業學程計畫得編列教師主持人費,上限最高為四萬元。
5.申請專案計畫配合款為電子表單,申請路徑:校務新系統→公用系統→X02電子表單簽核系統→表單申請作業→FM-10820-011-1120323。
(該表單已更新至112/10/28版,請以最新版本填寫)
6.配合款申請時請檢附計畫徵件公文或辦法,且須註明學校配合款之說明,以及檢附計畫書相關頁面(基本資料,包含計畫名稱、申請人、執行期間及計畫經費)。
7.校內申請流程相關問題,可詳見研發處研發組Q&A網頁。
研發處敬啟
校內承辦人員:黃芳慈,分機2212。